海南省第三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The Study Institute of the Tertiary IndustryDevelopment of Hainan Province),简称: 海南省第三产业发展研究会(SITIDHP)。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外从事第三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机构(团体)、研究人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及其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与思想文化素质的领导人和社会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省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为前提,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为会员单位了解第三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章见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提供围绕第三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问题开展高层次经常性沟通的平台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省社科联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海南省第三产业发展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2、跟踪第三产业政策实施和第三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第三产业政策和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3、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4、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第三产业政策和第三产业发展研究成果的交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通过本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6、出版会刊,独立或合作开展第三产业理论研讨、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招商引资、受政府委托开展与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从事第三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研究人员和省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及其具有一定思想文化素质的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省外驻琼有关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助于本会宗旨的实现。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7、为其他会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开展活动的方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的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研究员、特约研究员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签署本会除会长签署的重要文件外的其他文件;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和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